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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彭振湘

原告
統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阿福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2,57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參見本院卷第13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579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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