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彭振湘
- 法定代理人呂阿福
- 原告統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統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阿福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2,57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參見本院卷第13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579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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