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鄭鈺龍
- 訴訟代理人
- 賴奕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彥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亦昀律師(已解除委任)
- 查名邦律師
- 上 一 人
- 複 代 理人 李明翰律師
-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張家驊
- 被 告 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張家驊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但被告如以……」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如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