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鄭鈺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鈺龍 訴訟代理人 賴奕霖律師 曾彥鈞律師 高亦昀律師(已解除委任) 查名邦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李明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家驊 被 告 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但被告如以……」之記載,應更 正為「但被告『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如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