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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徐安傑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鄭鈺龍
訴訟代理人
賴奕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彥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已解除委任)
查名邦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李明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家驊
被 告 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但被告如以……」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如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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