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徐安傑
- 法定代理人張家驊
- 被告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鈺龍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7,85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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