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家驊、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4,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家驊、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4,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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