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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徐安傑

上訴人
即原告
鄭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家驊、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4,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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