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鄭鈺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家驊、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4,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