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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徐安傑

  • 原告
    鄭鈺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家驊、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4,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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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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