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21號
- 原告
- 富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郁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永昌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8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