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王武欽即和鑫商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喜美 被 告 王武欽即和鑫商行 王武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武欽即和鑫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王武欽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王武欽即和鑫商行、王武欽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3萬7,985元,及其中:①32萬7,8 33元,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77萬2,561元,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③3萬8,591元,如附表編 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具狀更正 聲明為:㈠被告王武欽即和鑫商行應給付32萬7,833元,及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王武欽應給付81萬15 2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院卷第131 至133頁)。經核原告並未變更訴訟標的,僅更正事實上、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依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王武欽於109年7月3日以和鑫商行名義向原告借款50萬元 ,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30日起至114年7月3日止,於 每月3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自109年7月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依固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111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3日止,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115計算(年利率合計為百分之2.375),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 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如有授信契約書第6、7條情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王武欽另於110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95萬元及5萬元,並 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22日起至116年1月22日止,於每月22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575計算(年利率合計百分之1.795),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如有貸款契約書第11條情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被告僅繳納本金及利息至111年3月22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全部借款債務已視同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合計113萬7,98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給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貸款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本院卷第23至87頁)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均應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萬2,286元(即第 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餘額 約定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50萬元 32萬7,833元 1% 自民國111年4月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計算;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375計算;自民國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750計算。 2.375%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2 95萬元 77萬1,561元 1.795% 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3 5萬元 3萬8,591元 1.795%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積欠本金合計113萬7,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