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和鑫商行即王武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喜美 被 告 和鑫商行即王武欽 王武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一之第5行、第6行關於「②77萬2,56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②77萬1,561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之㈠第2行關於「109年7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7月3日」;第6行關於「百分之1.115」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1.15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