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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喜美
被告
和鑫商行即王武欽

王武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一之第5行、第6行關於「②77萬2,56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②77萬1,561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之㈠第2行關於「109年7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7月3日」;第6行關於「百分之1.115」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1.15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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