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春美、李茂華、王漢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蕭春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茂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漢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