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家瑛

原告
鈺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1年度司促字第14931號核發在案,惟被告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9,4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8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