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華雅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薛雅哲、邑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華雅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雅哲 訴訟代理人 陳珮琪 律師 黃馨儀 律師 被 告 邑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靜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