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華雅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雅哲
訴訟代理人
陳珮琪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 律師
被告
邑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靜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