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禾香實業有限公司、李丞桂、大員食品有限公司、楊長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99號 原 告 禾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丞桂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大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峯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於民國111年1月5日簽訂「本元牛乳(常 溫)合作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獨賣原告生產之「禾香本元牛乳活性硒」之瓶裝乳品。詎原告自111年1月29日起依被告訂單開始履約交貨,計至同年6月止,被告已 累積新臺幣(下同)1,675,440元之貨款未給付【計算式:2,327箱×每箱720元=1,675,440元】,扣除依系爭契約約定計 算之回饋金後尚欠1,250,260元【計算式:1,675,440元-176 ,040元(4、5月)-249,140元(6月)=1,250,260元】。原 告先後於111年7月5日、同年月21日寄發佳里郵局第133號、第144號存證信函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依買賣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50,2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且至6月份出貨2,327箱,貨款總計為1,675,440元,且依系爭契約約定計算111年4至6月之回饋金為425,180元【計算式:176,040元(4、5月)+249,140元(6月)=425,180元】。惟原告已於111年6 月9日兌現被告開立,票面金額1,000,000元,發票日為111 年4月1日之遠期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此部分自應扣除,故被告積欠原告之貨款僅餘250,260元【計算式:1,250,260元-1,000,000元=250,260元】。此外,原告尚有其他違反系 爭契約之行為,對被告造成莫大損害,被告另訴對原告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惟原告並未聲請假執行);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系爭契約影本1紙、出貨單影本2紙、存證信函影本2份為 證(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5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4頁、第127頁);另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 陳確有將系爭支票兌現,亦同意將該筆履約保證金自貨款中扣除等語(見本院卷第127頁、第193頁)。據此,原告尚得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之買賣價金,應計為250,260元【 計算式:2,327箱×每箱720元-176,040元(4、5月)-249,14 0元(6月)-系爭支票1,000,000元=250,260元】。再觀系爭 契約中之付款條件記載為「下單前匯款(見本院卷第27頁)」,本件原告請求至111年6月前已交貨之貨款,可認被告積欠原告之貨款債務,於本件起訴前均已屆期,被告給付即陷於遲延,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規定,自 被告給付遲延時起,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依此,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0,26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9月8日(於111年9月7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71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屬有據,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貨款250,260元及自111年9月8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為假執 行之宣告,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之聲請酌定其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宣告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