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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何建興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
原告
理人 蘇清水律師
原告
黃郁庭律師
原告
蘇國欽律師
被告
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臨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自明。次按,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此觀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亦可明瞭。

二、查,本件訴訟乃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前揭說明,應屬簡易事件。茲因本院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且原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之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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