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押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秀枝即奧之院心靈小棧(獨資商號)、鄭文翔即羊羽羊工作室(獨資商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66號 原 告 李秀枝即奧之院心靈小棧(獨資商號) 被 告 鄭文翔即羊羽羊工作室(獨資商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即原告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民事訴訟三狀聲明第二項、第三項)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以訴狀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所謂「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 事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訴是否追加,端以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三者,於訴訟進行中有無追加以為斷;訴之追加,為新訴之一種(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94號、97年度台抗字第6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民事起訴狀 訴之聲明記載為:「一、依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竊盜不起訴處分書,提返還侵占財務針對毀損破壞及無法營業提出求償,返還扣押的房屋租賃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6,000元。二、公務員官商勾結組織性、計畫性、系統性,逐步鋪陳偽造文書營造違法占用一般廢棄物假象遭臺南市政府公權力行使強制拆除。旨揭侵占破壞毀損奧之院心靈小棧現金、物品、神像。三、專業律師鄙視司法公平正義,操弄專業,扭曲法律,被告利用民事訴訟作掩護對原告進行侵占、破壞毀損、敲詐、勒索之實。以被告所提證物做反舉證。」等語(見補字卷第15頁)。復先後:㈠於111年8月16日具狀更正為:「求償金額自109年11月4日架上大鎖起至清償點交現金及賽錢箱和豬公存錢筒確認日止按月求償因無法工作營收損失20,000元。羊羽羊違法轉包又蓄意簽訂租賃契約,應退還租賃押金16,000元」等語(見補字卷第185頁);㈡於本院111年1 0月7日當庭審理時稱:「一、我要求對造退還我所有的東西。二、還有我的押金16,000元整。三、賠償我每月的營業損失20,000元,自109年11月7日起算。」、「(問:你請求返還押租金在109年度新簡字第613號案件當中已經有做抵充,為何要在本案請求返還?)我同意那返還押租金就不要。」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第76頁);㈢於111年11月4日審理時當庭稱:「(問: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為何?)更正如今日提出民事訴訟三狀所載。(問:所以你今天的聲明沒有要請求賠償金額?)有,沒有要回我東西的時候,每個月20,000元。(問:是如111年10月7日所述自109年11月7日起,每月給付20,000元嗎?)是」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民 事訴訟三狀訴之聲明記載為:「一、『台灣第一座大黑天神神社』於109年12月28日因違法占用經公告後強制拆除,經東 森新聞實際採訪錄影播放已是昭然若揭。被告109年度新簡 調字第694號以證物13作為駁斥竊盜證物。事業廢棄物之主 張是與事實大相逕庭。依據文化局於111年5月3日函覆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文,請被告出示該日錄影帶及造冊以茲證明是事業廢棄物。二、證物6『一般勞務採購契約』第2條 履約標的明定廠商與機關間的責任義務,第5頁考核辦法及 改善機制:第5款考核結果以分數呈現,總分100分,80分以上考核通過,未達80分者考核不通過。考核不通過機關得擇期辦理專案考核,若專案考核仍未通過者,機關得終止契約,檢附附件羊羽羊工作室(本院按:原告誤為工作事)考核成績覽表105年73.3分、106年71.7分、107年78.8分。連續3年成績多未達80分,請問被告所提企劃內涵為何,怎能通過文化局審核順利取得2年的擴充辦理合約?誠如法庭被告上 所強調「以廠商合作關係進駐」。於107年4月分別與雅各之心和奧之院心靈小棧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礙於雅各之心的丈夫高忠義是專業的商業律師,故不敢耍伎倆以制式的房屋租賃契約簽約,當被告順利取得續約後,抬高租金,重新和奧之院簽訂契約內容,並提供原來販售冰品的木屋,由奧之院提企劃,被告送文化局審核通過,於108年元旦是大黑 天神聖誕日經過安座儀式「台灣第一座大黑天神神社」正式誕生。三、被告以事業廢棄物官商勾結強行侵占奧之院財物迄今。法庭之上宣稱「不負保管之責」卸責。民主法治國家強調人權,人權是全人類普世價值,政府的功能是落實人權。公務員明定行政程序法以確保行政程序一切依法行政準則,請被告提供堪足(本院按:原告誤為勘足)以證明『官商不是勾結偽造文書的違法侵占』。」等語(見本院卷第119頁 至第120頁),歷經原告數次訴之變更,依其111年11月4日 當庭最後陳述為準,聲明應為民事訴訟三狀聲明一、二、三及111年10月7日當庭所稱「自109年11月7日起每月給付20,000元」共計4項(以下分稱為聲明1、2、3、4)。除聲明4引用前次庭期所述之外,聲明1、2、3與先前聲明已有不同, 應屬追加他訴,以新訴代替原訴之情形,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本院自應專就新訴裁判。 三、惟核原告上開聲明1、2、3、4,其中聲明2、3部分,均為原告個人意見、陳述,未見有何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之聲明。本院前已於111年10月7日當庭對原告闡明:「原告起訴應該要具備合法要件,包括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均需要特定」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並盡力對原告請求逐項整理,詎原告仍為上開訴之變更追加,致本院無從判斷其請求之具體內容,揆之前開說明,其聲明2、3部分,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莊月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