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3號
- 原告
- 可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鈞
- 被告
- 興永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書忠
- 訴訟代理人
-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1,5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業經本院於辯論通知書內載明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併寄多元化繳費說明及繳費單供原告繳款,該通知已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寄送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