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退夥結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丞餐飲店、吳月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丞餐飲店 法定代理人 吳月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耀等因請求退夥結算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6,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