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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2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雅惠姚亞儒陳䊹伊

上訴人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辰雄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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