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1號
- 原告
-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雅晨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祿淂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祿淂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