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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廖建瑋

原告
吳震謙
被告
戴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返還詐欺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附民卷第5頁)。嗣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其並無實際包攬臺南夜市攤位再轉租等與臺南夜市相關標的之投資管道及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6年8月中旬,經由訴外人林義琅介紹而認識原告,即向原告佯稱:可以由原告挹注資金成為合夥人,由被告為與臺南夜市有關之投資標的操作,保證原告得依投資金額按年固定收益48%,收取投資報酬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經由林義琅輾轉與被告簽訂附表一所示文件(原告簽約地點在林義琅任職之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允諾挹注資金,與被告以及訴外人即被告配偶呂佳玲成立合夥關係。原告並因而於106年8月31日匯款300萬元、106年9月29日匯款200萬元至呂佳玲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簡稱呂佳玲郵局帳戶)作為投資款項,被告並簽立附表二本票4紙予原告佯裝其有意履行附表一等文件所示投資契約。然被告僅於106年9月30日起至107年3月5日止陸續給付原告112萬元後即避不見面。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388萬元(計算式:500萬元-112萬元=388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刑事案件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57號(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全卷核閱無誤,系爭刑事案件認定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且應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88萬元。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對於原告既有上述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扣除已返還部分後剩餘之388萬元,自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務,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於被告(附民卷第25頁),從而,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上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8萬元,及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文件名稱 內容(僅節錄重要內容) 一 臺南夜市應收帳款類收益權投資協議(主約),編號:160104。 *甲方(普通合夥人):戴嘉宏、呂佳玲。 *乙方(有限合夥人):吳震謙。 *丙方(連帶保證人):林義良(現更名為林義琅) ◎合夥經營範圍:「從事臺南夜市應受帳款類收益權投資,提供相關投資管理、諮詢等服務。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應經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投資報酬:合夥企業應向乙方依照其實繳出資數額分配固定年化收益率的投資報酬率。投資報酬率及計算公式請參照相關附約內容。 ◎保證責任:甲方對乙方的實繳出資額及投資報酬承擔保證責任,若投資報酬率低於上述約定之投資報酬率時,則由甲方補足差額。如甲方無法履行擔保責任時,由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簽約日:106年8月31日 二 臺南夜市應收帳款類收益權投資款到帳證明書(第一份)。 *甲、乙、丙三方同上。 ◎甲方於106年9月1日收到吳震謙之投資金額300萬元。上述日期即為投資協議合夥生效日。 三 臺南夜市應收帳款類收益權投資款到帳證明書(第二份)。 *甲、乙、丙三方同上。 ◎甲方於106年10月1日收到吳震謙之投資金額200萬元。上述日期即為投資協議合夥生效日。 四 臺南夜市應收帳款類收益權回款帳戶約定書。 ◎乙方吳震謙應得之投資報酬及到期應返還的實繳出資數額,投資報酬按乙方實繳出資數額×4%,於每月30日或依投資報酬試算表所記載之日期匯入吳震謙設於台北成功郵局之帳戶。 五 臺南夜市應收帳款類收益權連帶保證同意書2份。      *甲、乙、丙三方同上。 ◎丙方因甲方與乙方簽訂編號一所示文件負有連帶保證之責任。 ◎甲方於乙方實繳出資數額300萬元的到帳當日,提供乙方含投資報酬及實繳出資數額總額444萬元的1年期商業本票作為十足擔保。 ◎甲方於乙方實繳出資數額200萬元的到帳當日,提供乙方含投資報酬及實繳出資數額總額296萬元的1年期商業本票作為十足擔保。 ◎上開本票,於投資協議終止日甲方付完款項,由乙方返還甲方。 六 臺南夜市應收帳款類收益權投資協議(附約)2份 *甲、乙、丙三方同上。 ◎甲方對乙方依照其實繳出資數額分配固定年化48%的投資報酬率,投資報酬計算公式:乙方實繳出資數額×48%×實繳出資天數/365;該投資報酬即為乙方合夥期間合夥利潤。 ◎認繳出資數額300萬元(到帳期限106年9月1日)、200萬元(到帳期限106年10月1日)。 七 投資報酬試算表3份。 1.106年9月30日給付12萬元。 2.106年10月起至107年7月止,每月30日給付報酬20萬元。 3.107年8月30日,給付報酬20萬元及出資數額償還300萬元。 4.107年9月30日,給付報酬8萬元及出資數額償還200萬元。 300萬元投資額獲利總額144萬元、200萬元投資獲利總額96萬元。 
附表二:本票資訊
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發票日 備註 一 300萬元 CH0000000 106年8月31日 數額同吳震謙投資實繳數額。 二 144萬元 CH0000000 106年8月31日 數額同上開投資報酬試算表(300萬元部分)獲利數額 三 200萬元 CH0000000 106年9月30日 數額同吳震謙投資實繳數額。 四 96萬元 CH0000000 106年9月30日 數額同上開投資報酬試算表(200萬元部分)獲利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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