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姜吉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 告 姜吉厚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於審理中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31,599元本息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31,5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6,940元,尚不足2,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2,2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請求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