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8號 上 訴 人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吉厚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12,88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