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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張桂美

  • 上訴人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8號 上 訴 人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吉厚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12,88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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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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