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奕攸、吳雪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20號 原 告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攸 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 律師 被 告 吳雪麗 訴訟代理人 方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2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原告業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2年5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