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20號
- 原告
-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攸
- 訴訟代理人
- 何一芃 律師
- 被告
- 吳雪麗
- 訴訟代理人
- 方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2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原告業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2年5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