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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20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攸
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 律師
被告
吳雪麗
訴訟代理人
方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2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原告業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2年5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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