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海鐵科自動化有限公司、楊峻偉、盛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柏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鐵科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峻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盛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漢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琳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以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55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查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4萬60元,及自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準此,本件上訴利益(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4萬6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