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海鐵科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峻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盛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漢
- 訴訟代理人
- 王佩琳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以計算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最高
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55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查本院第一審
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4萬60元,及自1
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準此,
本件上訴利益(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4萬6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