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楊峻偉、盛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柏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峻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盛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漢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為【一、被告海鐵科自動化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4萬6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海鐵科自動化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32,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於原告以88萬2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海鐵科自動化有限公司如以264萬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是依判決結果,上訴人為獲勝訴判決之人,本院判決對上訴人並無任何不利益可言,根據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並無上訴利益,其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