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富邦興股份有限公司、鄭文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4號 原 告 富邦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仁 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 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為法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始得為訴訟行為,而原告起訴時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葉士銘,業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111年7月22日死亡,顯無從代表被告為訴訟行為,是原告起訴合法要件容有欠缺,茲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及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據,並重新提出載有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含繕本0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