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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21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徐安傑

原告
吳雪麗
原告
方信介
原告
方鈺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傑律師
被告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君孺
被告
林奕攸
被告
方建中
被告
曾虹綺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郭曉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第2頁第14行以下關於「確認被告張君孺與被告郁珺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即原告聲明㈤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張君孺與被告郁珺公司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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