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28號
- 原告
- 天機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吳柏勳
- 被告
- 林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分別寄存於新北市新莊區中平派出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