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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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育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姵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閔翔律師
- 被告
- 邱煥瑜
- 被告
- 楊麗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凱傑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聖文律師
- 被告
- 楊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惟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196,130元,核與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即犯罪所得共280,942元不符。茲因原告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逾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部分,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要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9,7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