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明科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陳育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 告 明科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賢 訴訟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楊閔翔律師 被 告 邱煥瑜 楊麗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楊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惟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196,130元,核與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即犯罪所得 共280,942元不符。茲因原告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逾刑事判決所 認定犯罪事實部分,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要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9,7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