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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明科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賢
訴訟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被告
邱煥瑜
被告
楊麗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被告
楊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惟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196,130元,核與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即犯罪所得共280,942元不符。茲因原告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逾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部分,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要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9,7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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