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
- 上訴人
- 邱煥瑜
楊麗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科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
楊麗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科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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