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春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淑雲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此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2,102,46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惟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