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統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呂阿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阿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