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9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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