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陳昭銘
- 被告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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