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8號
- 原告
- 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清峰
- 被告
- 威利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世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前開庭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