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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廖建瑋
  • 法定代理人
    詹清峰、顏世壎

  • 原告
    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威利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8號 原 告 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清峰 被 告 威利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世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前開 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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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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