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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昊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曉紅
被告
日矽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車敏昌
設新北市○○區○○○道○段000號 九樓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日矽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車敏昌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日矽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車敏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4,363元,應繳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79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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