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9號
- 原告
- 昊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曉紅
- 被告
- 日矽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車敏昌
- 設新北市○○區○○○道○段000號 九樓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日矽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車敏昌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日矽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車敏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4,363元,應繳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79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