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1號
- 原告
- 許省盛
- 送達代收人
- 辜婉婷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96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0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