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許省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許省盛 送達代收人 辜婉婷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96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0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