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52號
- 原告
-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華
- 原告
- 郭貞慧
- 原告
- 吳育祐
- 原告
- 林達祺
- 原告
- 劉金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雅芬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宜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文廷律師
- 被告
- 競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士舜
- 被告
- 洪紹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戴 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世韜律師
- 被告
- 于士舜
以上當事人間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有以下事項,請兩造分別補正
: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347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611萬6519元,包括:①428萬2400元(遷讓房屋)。②88萬4670元(違約金)。③49萬4628元(消防安檢、電費)。④33萬4820元(地下室)。⑤6萬元(妨害名譽)。⑥6萬元(妨害名譽)。⑦1元(郭貞慧請求妨害名譽部分)。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6萬1588元,已繳4萬3471元,尚不足1萬811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二)有關本件「不爭執事項」,除引用另案111年度訴字第1621號判決「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外,是否還有其他不爭執事項,請兩造儘可能提出雙方皆不爭執事項(112年7月28日前),以利限縮爭點,節省審理時間。
(三)有關本件「爭執事項」,請被告於各爭執事項下方臚列「己方」答辯意見及依據、證據。(112年7月28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