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蔡依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0號 原 告 蔡依玲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複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侯信逸律師 林正旺律師 侯信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秝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及法定利息(調字卷第11頁),嗣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提出民事準備㈤狀暨聲請調查證據㈢狀,將聲明之本金擴張為2,733, 500元(訴字卷二第127頁)。原告就前開具狀擴張聲明部分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核其擴張後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800元(調字卷第9頁),尚應補繳7,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32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