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0號
- 原告
- 蔡依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琪律師
- 複代理人
- 鍾旺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錫恩律師
侯信逸律師
林正旺律師
侯信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秝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法定利息(調字卷第11頁),嗣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提出民事準備㈤狀暨聲請調查證據㈢狀,將聲明之本金擴張為2,733,500元(訴字卷二第127頁)。原告就前開具狀擴張聲明部分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核其擴張後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800元(調字卷第9頁),尚應補繳7,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32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