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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蔡依玲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複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侯信逸律師

林正旺律師

侯信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秝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法定利息(調字卷第11頁),嗣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提出民事準備㈤狀暨聲請調查證據㈢狀,將聲明之本金擴張為2,733,500元(訴字卷二第127頁)。原告就前開具狀擴張聲明部分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核其擴張後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800元(調字卷第9頁),尚應補繳7,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32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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