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憲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英利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富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見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661號卷第7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