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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徐安傑

上訴人
即被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周英利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周富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見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661號卷第7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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