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鄭憲得、周英利、周富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得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周英利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周富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見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661號卷第7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