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志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聰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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