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號
- 原告
-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 被告
- 林昇璋
林祈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載「最高限額5,000,000元」應補充更正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原告聲請裁定將原判決附表所載「最高限額5,000,000元」更正為「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5,000,000元」,核與卷內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內容相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