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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伍逸康

抗告人
牧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日生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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