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全球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江忠穎、邑豐科技有限公司、許素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全球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穎 送達代收人 蘇清林 被 告 邑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菁 前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