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8號
- 原告
- 永發魚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慶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羿企業有限公司、邱其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8,4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