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6號
- 原告
- 鄭世聰
- 原告
- 潘冠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仁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盛工藝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董事、監察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本件原告鄭世聰、起訴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潘冠璋則起訴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各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係就上開各別請求合併起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計徵訴訟標的之價額。是經合併計算結果,總計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須補繳30,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