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志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元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萬4,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41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8,912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