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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8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元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萬4,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41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8,9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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