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8號
- 原告
-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元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萬4,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41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8,9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