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0號
- 原告
- 聯佑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哲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峰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6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峰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6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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