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聯佑貿易有限公司、胡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聯佑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哲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峰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6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 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