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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張桂美

  • 當事人
    林秋華林穀基貴冠生技有限公司富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林秋華 林穀基 被上訴人 貴冠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穀連 被上訴人 富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慶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1,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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