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秋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林秋華 林穀基 被上訴人 貴冠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穀連 被上訴人 富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慶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1,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