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林秋華
- 上訴人
- 林穀基
- 被上訴人
- 貴冠生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穀連
- 被上訴人
- 富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慶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收受,有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