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耕暘有限公司、吳信泰、紅螞蟻科技有限公司、謝啓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耕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泰 被 告 紅螞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啓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經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