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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王獻楠

  • 上訴人
    被告 林榮明即三六九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榮明即三六九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許少慈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漾煙波管理委員會、葉宜蕙、張文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061元(計 算式:757,267元+257,094元+166,700元=1,181,06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3,13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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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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