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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被告
林榮明即三六九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許少慈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漾煙波管

理委員會、葉宜蕙、張文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061元(計

算式:757,267元+257,094元+166,700元=1,181,06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23,13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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