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謝福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謝福揚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陳美絨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黃紫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依清算結果給付百分之50之金額之訴訟部分,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6號民國112年3月16日一部終局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共同出資經營美絨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美 絨公司),就該公司有合夥關係存在,為被告否認,原告爰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美絨公司之合夥關係存在;2.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前項合夥事業之合夥財產;3.被告應給付依前項清算結果百分之50之金額予原告等語。經查,上開訴之聲明第2頁、第3項部分,核屬民事訴訟法第245條,以一訴請求被告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 應為給付之情形,原告得於被告協同清算美絨公司合夥財產前,保留訴之聲明第3項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又關於前開訴 之聲明第1項、第2項部分,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定為一部終局 判決,而就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則須俟前開一部判決確定 後,始得為裁判。是認本件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係以本院 上開一部判決之結果為其依據,就此尚未裁判部分之訴訟程序即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停止 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幸萱